第5章 实现中国梦的条件、原则与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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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比如,游牧民族逐步地定居,大量分散的农村逐步地衰落和集中,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这是一个全世界性的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此,如果从缩小城乡差距的直观角度出发,将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入农村,甚至鼓励农民大量建房,在农村极为分散地实现居住等方面的小康,不但会占去比城市多得多的土地,而且,几十年后,在农村会形成大量的废弃房屋和建筑垃圾。
第三,不能唯经验治国,需要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人们不能凭经验思维和决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个阶段与另一个阶段是不一样的,如农业经济发展阶段与工业发展阶段就不一样,工业发展阶段与知识经济发展阶段就不一样,而且科技进步,文化交流,世界每天都在发展变化着,每天都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依赖过去的老经验治国或者治理一个地方,将成本高昂,不但于事无补,甚至会出现副作用。这就需要直接调查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需要到实地去调查研究,真正掌握一线情况和问题,并且了解其内在的原因,以对症出策。
第四,治国和治理地方,要有长远和未来眼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与一个家族是有区别的,一个家族与一个家庭是有区别的,一个家庭与一个个体也是有区别的,而一个人的一生怎样工作和生活也区别很大。治理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除了尽可能正确地处理日常性的事务外,可能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和民族长远而又重大的一些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比如,我们目前实行的出让土地70年,一次性收钱花钱的地方土地财政,可持续吗?显然是一种吃子孙饭,断子孙财路的做法。如果我们从想给我们民族的后代人的可持续财力着想,无疑应当尽早下决心改变这样一种不可持续的体制。
第五,将正确思路、战略,变成综合性的方案,并真正能在各部门和各个阶段得以协同实施。治国,或者治理一个地区,在思路清晰和正确的基础上,需要综合思维能力,需要形成各个方面综合配套的战略,并且应当根据战略的需要,设置和改革体制,制定政策,由各个部门真正能去实施。而中国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好的思路和观念,不能转化为战略构思;好的战略规划等,不能据其形成实施方案、法规、法律;好的方案、法规、法律,不能在实际中得以落实。原因很多,或者是旧的思维方式和观念所阻,或者是过去工作方式的惯性推动,或者是现有的一些体制难以改变,或者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博弈,或者是各个执行部门利益难以协调等。因此,需要改变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这种简单而又单一的思维方式,树立综合和系统的思维方式;需要改变发展战略不配套,甚至一些发展单方面制定战略的局面,特别是转变发展方式战略上,改变在各个阶段衔接和各个方面间综合性不强的局面,制定综合性的发展战略,特别是转移发展方式方面要综合而又系统,并且各个阶段有机衔接;需要改变战略不能得以实施,即执行不得力的局面,强化各部门和各地区对于总体战略在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执行和贯彻力,使得科学正确的战略真正能得以实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治理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方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我们既不能在悬而又空的,没有用处的理论中找到分析问题的思路,也不能在其中找到指导我们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
五、处理好一些重大的关系
中国人,以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构想和编织21世纪中国人精神生活之梦时,需要正确处理这样一些重大的关系。
一是需要正确处理自由、民主与集中和秩序的关系。很显然,虽然在实践中有这样和那样的曲折,但是在理论上,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毛泽东、邓小平,他们革命和建设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生动活泼,宽松和谐,心情舒畅的,自由和民主的大同社会。但是,自由和民主,并不意味是混乱,并不是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人民和经济不能在一个社会动荡和政治多变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资源少、多民族、多宗教、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果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那么,人民就失去生活的自由,经济就会失去发展的条件。
一些简单套用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部族冲突、阶层冲突、政变不断、政权更替频繁、议事不决、示威罢工此起彼伏,人民生活没有安定感,投资和兴办企业没有安全感,致使社会长期动荡,经济长期低速增长。
我们需要的是两个方面有机和谐的组合:其一是公民有生活、工作、迁移等自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心情舒畅,党和政府理解人民和执政为民;其二是人民理解和拥护党和政府,有秩序和法律,社会政治安定。因此,中国既需要扩大自由,发展民主,形成一个生动活泼的有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也需要秩序,有科学民主决策,有执行力和能解决人民提出的各种问题的强有力的党和政府,努力营造一个既自由民主,又秩序和安定的民生和发展环境。
二是需要正确处理个人精神与集体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一个社会,一个社区,一个单位,既要保护每个人的生活和财产不受影响和侵犯,尊重个人自由,鼓励个人创业,调动工作积极性,保护合理合法分配所得;又要个人行为不影响和损害公共利益,按照公开、公正制定的制度约定,在社会、社区、单位及公共和集体利益需要时,每个人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约束自己的行为,合理地贡献自己的能力、财力,比如依法纳税。
一个社会,公民有自己的财产、创业、就业、生活方式等自由,而国家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者和集成者。著名经济学家哈丁在“公地的悲剧”的理论模型中,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形,即牧场是公有的,而畜群属于每一个家庭;当每个家庭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放养更多的畜群时,由于公有草场承载容量的有限性,放养量超过承载能力,导致牧场过度放牧,使其沙化和毁灭。这就提出了界定公共权力利益与私人权力利益边界,以及在公共和私人权力利益之间设计制度进行界定的重要性。因此,既要保护私人的产权不受损害,也要用契约的办法维护公共和国家的利益。比如,在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既不能侵害个人的利益,需要合理地征收和补偿,又要防止因个别人要价过高,影响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国家国防需要,以及处于危难之时,需要每个符合标准的公民,义务服役,并且全力以赴,保卫我们共同的家园。
一个社会,需要有市场,需要有竞争,没有竞争,没有优胜劣汰,经济和社会就没有发展的动力。社会的财产和分配等制度设计,需要有价格、成本、利润、工资这样的机制激励人们发挥他们最大的才能去创造财富;但是,人们的各种能力不一,人们之间继承、传承的财富、教育资源和社会关系不一,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税收、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方式和渠道,将各种收入和发展差距(综合起来表现为基尼系数)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建设一个既有动力和活力,又不贫富两极分化,实现人民整体共同富裕的社会。
三是需要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古来有之,是千万年来人类智慧和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形成了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印度教等宗教,不论我们对其喜欢与否,它们都传承千年而不衰,客观、顽强并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思维、生活方式和行为。比如,在中国,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有信众。中国有数亿群众信教,特别是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等,在一些地方的村庄和社区,是全民信奉。实际上,这些地方党的乡镇书记,乡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如果不具备与群众同样的信仰,根本就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最讲求事实求是的政党,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承认客观现实,顺应社会的潮流,保护和满足人民群众宗教方面精神生活的需要。
世界上的许多宗教,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告诫人生在世,不得杀生,不能伤人,不能作恶,不能取不义之财,要积德行善,要帮助弱者,要讲诚信,要讲道德,要尊老爱幼,爱国、爱民、爱和平等。从制度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宗教是千百年来人们形成的一种信仰和行为规范,是制度框架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大大降低社会协调中的教育、宣传、警察、司法等交易成本。宗教对人们行为的协调,可以给经济发展和政治治理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相当多的家庭和个人,他们在纷繁的尘世生活中劳作、生活、竞争,成家立业,有胜利时,也有失利时。其中一部分人失利,处于弱势时,到宗教中寻找精神安慰、寄托和希望;有的人做了错事,到神那里认错、忏悔和请求宽恕;有的人经历了激烈的创业、就业和职场竞争,在宗教领域去得到平静等。还有一些人,甚至是科学家,到信仰领域中去追求更为独特的精神生活。不论我们对其主观意愿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宗教已经成为相当多中国人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所要做的是,让宗教信仰为建设现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服务。
需要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首先,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并不矛盾。政治信仰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社会性质、政党、国家战略、政治体制、政策等方面的价值观。它影响着家庭和个人的政治倾向和行为。而宗教信仰,则是人们在有神和无神,信奉什么样的宗教和教派,是不是按照宗教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教义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等方面的价值观。因此,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不能用政治信仰代替宗教信仰。不能有政治信仰就不能有宗教信仰。一个社会中,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并存,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和治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一个家庭,一个公民而言,既可以有政治信仰,也可以有宗教信仰。不能用政治信仰去限制人们宗教信仰的自由。
其次,宗教虽受法律的保护,但不能干预政治,也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危害社会。宗教与政治相分离,是由千百年来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教训而为大多数国家设立的原则。中国也是这样,宗教不能参与,甚至干预政治和政权,政教分离,也是中国在处理宗教与政治关系时,应当恪守的准则。信仰某一类宗教,是公民的自由,某类宗教,只能在对方自愿的基础上吸收信众,但不能强迫入教。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某种宗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要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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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比如,游牧民族逐步地定居,大量分散的农村逐步地衰落和集中,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这是一个全世界性的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此,如果从缩小城乡差距的直观角度出发,将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入农村,甚至鼓励农民大量建房,在农村极为分散地实现居住等方面的小康,不但会占去比城市多得多的土地,而且,几十年后,在农村会形成大量的废弃房屋和建筑垃圾。
第三,不能唯经验治国,需要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人们不能凭经验思维和决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个阶段与另一个阶段是不一样的,如农业经济发展阶段与工业发展阶段就不一样,工业发展阶段与知识经济发展阶段就不一样,而且科技进步,文化交流,世界每天都在发展变化着,每天都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依赖过去的老经验治国或者治理一个地方,将成本高昂,不但于事无补,甚至会出现副作用。这就需要直接调查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需要到实地去调查研究,真正掌握一线情况和问题,并且了解其内在的原因,以对症出策。
第四,治国和治理地方,要有长远和未来眼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与一个家族是有区别的,一个家族与一个家庭是有区别的,一个家庭与一个个体也是有区别的,而一个人的一生怎样工作和生活也区别很大。治理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除了尽可能正确地处理日常性的事务外,可能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和民族长远而又重大的一些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比如,我们目前实行的出让土地70年,一次性收钱花钱的地方土地财政,可持续吗?显然是一种吃子孙饭,断子孙财路的做法。如果我们从想给我们民族的后代人的可持续财力着想,无疑应当尽早下决心改变这样一种不可持续的体制。
第五,将正确思路、战略,变成综合性的方案,并真正能在各部门和各个阶段得以协同实施。治国,或者治理一个地区,在思路清晰和正确的基础上,需要综合思维能力,需要形成各个方面综合配套的战略,并且应当根据战略的需要,设置和改革体制,制定政策,由各个部门真正能去实施。而中国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好的思路和观念,不能转化为战略构思;好的战略规划等,不能据其形成实施方案、法规、法律;好的方案、法规、法律,不能在实际中得以落实。原因很多,或者是旧的思维方式和观念所阻,或者是过去工作方式的惯性推动,或者是现有的一些体制难以改变,或者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博弈,或者是各个执行部门利益难以协调等。因此,需要改变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这种简单而又单一的思维方式,树立综合和系统的思维方式;需要改变发展战略不配套,甚至一些发展单方面制定战略的局面,特别是转变发展方式战略上,改变在各个阶段衔接和各个方面间综合性不强的局面,制定综合性的发展战略,特别是转移发展方式方面要综合而又系统,并且各个阶段有机衔接;需要改变战略不能得以实施,即执行不得力的局面,强化各部门和各地区对于总体战略在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执行和贯彻力,使得科学正确的战略真正能得以实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治理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方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我们既不能在悬而又空的,没有用处的理论中找到分析问题的思路,也不能在其中找到指导我们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
五、处理好一些重大的关系
中国人,以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构想和编织21世纪中国人精神生活之梦时,需要正确处理这样一些重大的关系。
一是需要正确处理自由、民主与集中和秩序的关系。很显然,虽然在实践中有这样和那样的曲折,但是在理论上,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毛泽东、邓小平,他们革命和建设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生动活泼,宽松和谐,心情舒畅的,自由和民主的大同社会。但是,自由和民主,并不意味是混乱,并不是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人民和经济不能在一个社会动荡和政治多变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资源少、多民族、多宗教、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果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那么,人民就失去生活的自由,经济就会失去发展的条件。
一些简单套用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部族冲突、阶层冲突、政变不断、政权更替频繁、议事不决、示威罢工此起彼伏,人民生活没有安定感,投资和兴办企业没有安全感,致使社会长期动荡,经济长期低速增长。
我们需要的是两个方面有机和谐的组合:其一是公民有生活、工作、迁移等自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心情舒畅,党和政府理解人民和执政为民;其二是人民理解和拥护党和政府,有秩序和法律,社会政治安定。因此,中国既需要扩大自由,发展民主,形成一个生动活泼的有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也需要秩序,有科学民主决策,有执行力和能解决人民提出的各种问题的强有力的党和政府,努力营造一个既自由民主,又秩序和安定的民生和发展环境。
二是需要正确处理个人精神与集体主义、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一个社会,一个社区,一个单位,既要保护每个人的生活和财产不受影响和侵犯,尊重个人自由,鼓励个人创业,调动工作积极性,保护合理合法分配所得;又要个人行为不影响和损害公共利益,按照公开、公正制定的制度约定,在社会、社区、单位及公共和集体利益需要时,每个人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约束自己的行为,合理地贡献自己的能力、财力,比如依法纳税。
一个社会,公民有自己的财产、创业、就业、生活方式等自由,而国家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者和集成者。著名经济学家哈丁在“公地的悲剧”的理论模型中,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形,即牧场是公有的,而畜群属于每一个家庭;当每个家庭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放养更多的畜群时,由于公有草场承载容量的有限性,放养量超过承载能力,导致牧场过度放牧,使其沙化和毁灭。这就提出了界定公共权力利益与私人权力利益边界,以及在公共和私人权力利益之间设计制度进行界定的重要性。因此,既要保护私人的产权不受损害,也要用契约的办法维护公共和国家的利益。比如,在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既不能侵害个人的利益,需要合理地征收和补偿,又要防止因个别人要价过高,影响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国家国防需要,以及处于危难之时,需要每个符合标准的公民,义务服役,并且全力以赴,保卫我们共同的家园。
一个社会,需要有市场,需要有竞争,没有竞争,没有优胜劣汰,经济和社会就没有发展的动力。社会的财产和分配等制度设计,需要有价格、成本、利润、工资这样的机制激励人们发挥他们最大的才能去创造财富;但是,人们的各种能力不一,人们之间继承、传承的财富、教育资源和社会关系不一,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税收、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方式和渠道,将各种收入和发展差距(综合起来表现为基尼系数)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建设一个既有动力和活力,又不贫富两极分化,实现人民整体共同富裕的社会。
三是需要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古来有之,是千万年来人类智慧和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形成了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印度教等宗教,不论我们对其喜欢与否,它们都传承千年而不衰,客观、顽强并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思维、生活方式和行为。比如,在中国,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有信众。中国有数亿群众信教,特别是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等,在一些地方的村庄和社区,是全民信奉。实际上,这些地方党的乡镇书记,乡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如果不具备与群众同样的信仰,根本就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最讲求事实求是的政党,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承认客观现实,顺应社会的潮流,保护和满足人民群众宗教方面精神生活的需要。
世界上的许多宗教,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告诫人生在世,不得杀生,不能伤人,不能作恶,不能取不义之财,要积德行善,要帮助弱者,要讲诚信,要讲道德,要尊老爱幼,爱国、爱民、爱和平等。从制度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宗教是千百年来人们形成的一种信仰和行为规范,是制度框架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大大降低社会协调中的教育、宣传、警察、司法等交易成本。宗教对人们行为的协调,可以给经济发展和政治治理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相当多的家庭和个人,他们在纷繁的尘世生活中劳作、生活、竞争,成家立业,有胜利时,也有失利时。其中一部分人失利,处于弱势时,到宗教中寻找精神安慰、寄托和希望;有的人做了错事,到神那里认错、忏悔和请求宽恕;有的人经历了激烈的创业、就业和职场竞争,在宗教领域去得到平静等。还有一些人,甚至是科学家,到信仰领域中去追求更为独特的精神生活。不论我们对其主观意愿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宗教已经成为相当多中国人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所要做的是,让宗教信仰为建设现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服务。
需要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首先,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并不矛盾。政治信仰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社会性质、政党、国家战略、政治体制、政策等方面的价值观。它影响着家庭和个人的政治倾向和行为。而宗教信仰,则是人们在有神和无神,信奉什么样的宗教和教派,是不是按照宗教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教义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等方面的价值观。因此,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不能用政治信仰代替宗教信仰。不能有政治信仰就不能有宗教信仰。一个社会中,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并存,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和治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一个家庭,一个公民而言,既可以有政治信仰,也可以有宗教信仰。不能用政治信仰去限制人们宗教信仰的自由。
其次,宗教虽受法律的保护,但不能干预政治,也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危害社会。宗教与政治相分离,是由千百年来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教训而为大多数国家设立的原则。中国也是这样,宗教不能参与,甚至干预政治和政权,政教分离,也是中国在处理宗教与政治关系时,应当恪守的准则。信仰某一类宗教,是公民的自由,某类宗教,只能在对方自愿的基础上吸收信众,但不能强迫入教。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某种宗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要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