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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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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大明国舅郑国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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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样不沾。”

  “就是太祖爷现在忽然活过来,见了咱们一家,不说赞不绝口罢,那总也是不忍心重罚惩治的。”

  其实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对皇亲贵戚经营商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明初制度,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子弟家人奴仆于市肆开张铺店、生放钱债、及出行商中盐兴贩货物。

  这一规定原来是为了遏制外戚勋臣利用特权进行商业营利,但实际在宣德以后,使用特权经商便已在大明的勋戚之中蔚然成风。

  到了晚明,外戚不但公然涉足于大明的各种行业,而且由于其具有一般商人所没有的封建特权,国家专卖等可以赚取暴利的行业也大量为外戚所染指。

  首先就是盐业,明朝实行开中法,一般商人凭盐引到盐场支盐,运发散卖,利息可达十分之五。

  朝廷对于商人行商中盐有着严格的规定,即每人每次获得盐引最多不得超过三千。

  可是外戚勋臣们却不但可以凭借奏求获得更多的盐引,还可以凭借权势进行“卖窝”,垄断市场提高盐价。

  茶业亦是如此,明朝在建国后恢复了茶叶专卖制度,严格控制茶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以此来达到制西番而控北虏的目的。

  在明律中,朝廷对私贩茶盐的惩处特别重,嘉靖十五以后,又将贩卖和运送茶叶到边境的人以“通番”论罪。

  而外戚们却凭借特权私贩茶叶,不止私贩,甚至以私马窜“番”,冒支上茶,还对茶户进行强迫勒索,以致晚明召商中茶之法阻坏不行。

  除了国家专卖行业之外,晚明外戚最喜欢经营的还是典当及放债。

  晚明的典当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利润极高。

  经营典当行业必须拥有比较雄厚的资本,当铺不仅需要笃定的店铺,还需要存放所当物品的仓库。

  如此既要占用仓库,费力保管,又影响资金的周转,定然不是一个普通商人能随意经营得起的。

  明律规定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然而这些规定在皇亲国戚们面前几乎形同虚设,外戚不但倚仗特权违禁取利,而且外戚放债的利率总是高于朝廷规定的利率。

  至于贩卖钞钱,也是利用政策漏洞和特权牟取暴利。

  自洪武八年印行“大明宝钞”后,明朝对货币的使用情况是铜钱与纸钞并用。

  虽然明廷严格管理铜钱和纸钞的铸造和发行,严令禁止贩卖和私造,但是由于朝廷滥发宝钞,到了洪武后期宝钞便逐渐贬值。

  到仁宗时,由于纸钞的贬值,散多敛少,百姓重钱轻钞,用布帛银钱交易,钞法阻坏不行的现象已经出现。但是各地宝钞的贬值情况是不同的,于是外戚们便利用各地宝钞之间的差价,贱价收买民间钞贯,再转手卖给官府索要高价。

  虽然明朝历位皇帝都下旨禁止过外戚勋臣贩卖钞贯,但是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减少。

  宝钞作为流通货币的一种形式,实际在景泰年间以后就逐渐退出了民间市场,但是由于明廷在支付官员俸禄等方面仍使用纸钞,故而纸钞的贩卖在晚明依旧十分盛行。

  至于开张酒肆、邸店、牙行,也是外戚用特权私夺民利,要么是奏请皇帝赐店,要么是令家奴强行挤占繁荣地段的商铺或是运河港口的庄店。

  郑国泰能在郑贵妃面前信誓旦旦地说郑家一家店都没有开,在晚明的皇亲国戚中,已经是独树一帜的存在了。

  郑贵妃叹道,

  “不开就对了,这店铺一开,多少会被人捏住把柄,到时要出了甚么事,那就太不值当了。”

  郑国泰这时终于听出一点蹊跷来,

  “‘到时’?甚么‘到时’?”

  郑贵妃轻轻地摇了下头,刚要开口再嘱咐甚么,就听得殿外的太监高声通报道,

  “皇上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