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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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风下意识地点了点头说:“郑律师请讲。”
然后又转向书记员提醒说:“这段挺复杂,尤其是郑律师代理两方被告,要记清楚他的发言是代表哪个委托人。”
小书记员点了点头。
郑国民这才继续他的发言。
“诚然,我的委托人,第二被告北方药业没有把原来其名下的那套房产更名给第一被告长虹公司,可是,双方不但已经在长虹公司成立之初就签署了无偿转让协议,而且北方药业也已经将该房产交付给了长虹公司使用,已经履行了投资转让的义务。”
吴风点了点头说:“好了,现在是举证、质证程序,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了,其他意见等辩论时候再说,原告还有其他证据么?”
林天豪点点头,拿起了另外一份文件说:“这依然是我们从产权处查到的一份文件,是北方药业前年,也就是承诺将该房产转让给长虹公司之后,又把把那套房产抵押给银行的登记记录。
“这份证据补充说明第二被告仍然在行使对该房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并没有真正把它的所有权利转移给第一被告。”
郑国民依然沉稳地发言,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仍然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代理人所表明的观点。
举证、质证结束了,马上进入辩论环节,林天豪的辩论意见在举证阶段已经陈述的差不多了,这一阶段只是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总结,并列举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对第一被告的部分,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已经被原被告双方认可,而且有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第一被告以此为借口,企图拒付工程款,不过是一种赖账的托词,不应支持。
这一条是针对第一被告的,以下三条都是针对第二被告的。
第二,第二被告承诺用来出资的机械设备只有一份第二被告自行制作的清单,而没有经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认可的交接单。同时,这些机械设备的价格也只是第二被告单方出具的,没有得到受让方也就是第一被告长虹公司的认可,更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估,不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第三,是关于厂房没有实际交付的问题。
第四、是对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总结,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第一被告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也就是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郑国民的反驳也很有力度,针对林天豪的第一条意见,他认为,没有交接清单并不能说明没有实际交付,第一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那些设备,价格也经过了审计事务所的评估,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针对后几条,郑国民反驳无论是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的交付必须以产权变更为标志,仅仅是在担保法和相关系法解释有不是很明确的规定,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接下来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林天豪显然是把重点放在了这里。
他系统阐述了出资人的责任以及对第三方的义务,并用本案为例详加说明,他认为,作为出资人的第二被告没有变更产权人,并且将该房产做了抵押,不仅侵害了第一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出资人违约,更侵犯了作为第三方的原告的权利,导致第三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林天豪认为,虽然我国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物权法一直迟迟无法出台,法律规定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生活,但是,作为律师和司法机关,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和立法的宗旨,维护法律的公平。
为了让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林天豪还特意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最高院关于此类相似案件的一个审判案例,也是关于出资人没有履行房产转移义务,最后最高院是按欠缴出资宣判被告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案子的相似度非常高。
接下来,郑国民又对林天豪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他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便是最高院的带有指导性的案例,也不能左右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双方的争论非常激烈,辩论发言一直进行了四轮,时间已经接近中午,审判长吴风才不得不叫停。
审判长吴风下意识地点了点头说:“郑律师请讲。”
然后又转向书记员提醒说:“这段挺复杂,尤其是郑律师代理两方被告,要记清楚他的发言是代表哪个委托人。”
小书记员点了点头。
郑国民这才继续他的发言。
“诚然,我的委托人,第二被告北方药业没有把原来其名下的那套房产更名给第一被告长虹公司,可是,双方不但已经在长虹公司成立之初就签署了无偿转让协议,而且北方药业也已经将该房产交付给了长虹公司使用,已经履行了投资转让的义务。”
吴风点了点头说:“好了,现在是举证、质证程序,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了,其他意见等辩论时候再说,原告还有其他证据么?”
林天豪点点头,拿起了另外一份文件说:“这依然是我们从产权处查到的一份文件,是北方药业前年,也就是承诺将该房产转让给长虹公司之后,又把把那套房产抵押给银行的登记记录。
“这份证据补充说明第二被告仍然在行使对该房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并没有真正把它的所有权利转移给第一被告。”
郑国民依然沉稳地发言,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仍然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代理人所表明的观点。
举证、质证结束了,马上进入辩论环节,林天豪的辩论意见在举证阶段已经陈述的差不多了,这一阶段只是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总结,并列举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对第一被告的部分,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已经被原被告双方认可,而且有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第一被告以此为借口,企图拒付工程款,不过是一种赖账的托词,不应支持。
这一条是针对第一被告的,以下三条都是针对第二被告的。
第二,第二被告承诺用来出资的机械设备只有一份第二被告自行制作的清单,而没有经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认可的交接单。同时,这些机械设备的价格也只是第二被告单方出具的,没有得到受让方也就是第一被告长虹公司的认可,更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估,不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第三,是关于厂房没有实际交付的问题。
第四、是对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总结,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第一被告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也就是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郑国民的反驳也很有力度,针对林天豪的第一条意见,他认为,没有交接清单并不能说明没有实际交付,第一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那些设备,价格也经过了审计事务所的评估,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针对后几条,郑国民反驳无论是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的交付必须以产权变更为标志,仅仅是在担保法和相关系法解释有不是很明确的规定,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接下来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林天豪显然是把重点放在了这里。
他系统阐述了出资人的责任以及对第三方的义务,并用本案为例详加说明,他认为,作为出资人的第二被告没有变更产权人,并且将该房产做了抵押,不仅侵害了第一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出资人违约,更侵犯了作为第三方的原告的权利,导致第三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林天豪认为,虽然我国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物权法一直迟迟无法出台,法律规定远远滞后于现实经济生活,但是,作为律师和司法机关,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和立法的宗旨,维护法律的公平。
为了让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林天豪还特意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最高院关于此类相似案件的一个审判案例,也是关于出资人没有履行房产转移义务,最后最高院是按欠缴出资宣判被告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案子的相似度非常高。
接下来,郑国民又对林天豪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他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便是最高院的带有指导性的案例,也不能左右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双方的争论非常激烈,辩论发言一直进行了四轮,时间已经接近中午,审判长吴风才不得不叫停。